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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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所形成的各类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局相关业务科室等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单位。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 密,包括国家机 密、商业机 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程序为:
(一)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同步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同步审查意见由该政府信息制作或编辑整理机构提出。
(二)局法规科应对该政府信息产生或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局保密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四)局办公室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汇集整理审查意见。
(五)局办公室应及时将汇总意见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局办公室在组织保密审查时,认为政府信息确定的属性不准确、或提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商请相关单位重新确定属性。
第九条 已公开的信息衍生后续的政府信息对外公开前,应重新按本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对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手续或保密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以及未通过局办公室而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