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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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各单位职责统一分工、明确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三)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了解情况,研究工作,安排任务;
(八)检查考评本机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咨询和舆情的监控与反馈;
(十)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十一)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承办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宜,负责与局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第六条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七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或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